离婚后转让房产是否需要另一方到场?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0 14:03) 点击:54 |
由于夫妻的隐性共有仅在夫妻内部产生约束力,不动产权证书只有夫或妻一方名字,房屋交易过户时不需夫妻双方到场。 网友咨询: 离婚后转让房产是否需要另一方到场? 律师解答: 夫妻双方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只在夫妻双方产生效力,登记机构无法审查,也无权判断不动产的权属。作为物权公示的方式,应以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的记载作为表面证据确定权利归属,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是交易相对人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因此登记机构在登记时不必审查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只需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共同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可以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离婚协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判决确定不动产权利归属。 (一)对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只有女方的,属于单独所有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不需要求其前夫到场,只需女方和第三人同时到场即可办理转移登记,无需审查离婚协议书。 (二)对于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的权利人是夫妻双方的,女方要求转移不动产给第三人的,必须夫妻双方及第三人同时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先由夫妻双方一起到登记机构办理将共同共有转为到女方单独所有的转移登记,再由女方和第三人双方申请转移登记。 律师解析: 对于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的,过户需要双方到场吗? (一)协议离婚的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离婚财产分割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的本质是民事合同,在民政部门的备案仅能证明其真实性,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登记是生效要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二)诉讼离婚的 根据相关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持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单方就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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