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20 13:43) 点击:48 |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但是婚姻中如果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的,是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 网友咨询: 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中,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比如,物质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一方婚前购买嫁妆、装修婚房、置办婚礼以及其他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在缔结婚姻时支付的相关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往往与婚姻持续时间和感情投入成正比。婚姻撤销后,一方因此遭受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应赔偿损失。 律师解析: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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