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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被判刑,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吗?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4 15:58)    点击:144

贵阳律师分析案情

  牙龈出血、肿痛时总会想到云南白药牙膏

  经典的蓝色包装、清凉的白色膏体

  但熟悉的云南白药牙膏为何不一样了?

  你可能买到假的云南白药牙膏!

  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被判刑

  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基本案情

  云南白药公司集团成立于1993年11月30日,系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云南白药品牌创建于1902年,是百年老字号品牌,被注册并使用在中药商品上的“云南白药”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云南白药集团公司注册取得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 其中包括“牙膏”。原告经云南白药集团公司授权,可以独立对该商标主张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原告经调查发现,马某以本市某商铺作为销售档口,以云某路两个仓库存放货物,并在其雇请的员工李某的帮助下,对外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等日化用品。2018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档口及两仓库查获假冒“云南白药牙膏”产品共7560支及送货单等。

  原告认为,两被告擅自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产品,已侵犯了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赔礼道歉的声明及消除侵权影响。

  经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时判令没收扣押7560支假冒的云南白药牙膏。

  裁判结果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李某在21000元范围内与被告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及两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记载,马某供述其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联系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存放于其租赁的涉案仓库内,销售对象为开小超市或士多店的老板,结合公安机关在涉案仓库中缴获的被控侵权牙膏产品共计7560支,数量较大。据此,法院认定马某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李某为马某的员工,在明知马某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为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协助马某进行送货、收款等,两被告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故意,故法院认定两被告构成共同销售。

  关于两被告责任承担以及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在销售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过程中,李某受雇于马某,马某在共同侵权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考虑李某在共同侵权中参与期间不同,李某应对马某所承担民事责任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民事领域,即便相关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依然不能免除其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等责任。所以,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很有可能同时受到民事、刑事乃至行政方面的多重处罚。

  经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区分了主从犯,在后续的民事赔偿中,也应该区分主从犯的侵权责任大小。在确定主从犯的责任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表现、发挥作用的大小、参与犯罪获利分配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受雇于马某的员工,在整个犯罪(侵权)过程中起到协助送货、收款等次要地位,参与分配的犯罪所得较少,因此最终判决李某在30%的范围内对马某所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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